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铁路客运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关于推进铁路客运发票电子化改革的要求,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铁集团)决定在铁路旅客运输领域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铁集团所属运输企业、非控股合资公司以及地方铁路企业(统称铁路运输企业)通过铁路客票发售和预定系统办理境内旅客运输售票、退票、改签业务时,可开具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 二、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属于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旅客身份证件信息、行程信息、票价、二维码等。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样式见附件1。 三、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开具渠道代码,第6-20位代表业务顺序编码。 四、旅客在行程结束或支付退票、改签费用后,可通过铁路12306(包括网站和移动客户端,下同)如实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铁路运输企业根据旅客提供的购买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行程信息等如实开具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 五、铁路运输企业通过铁路12306下载或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将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交付给旅客。旅客可通过铁路12306查询、下载、打印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 六、需要报销入账的旅客,应当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鼓励购买方收到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后,按照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相关要求,实现对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的全流程无纸化处理。乘车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的,旅客取得的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仍可报销入账,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与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不可重复开具。 七、购买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购进境内铁路旅客运输服务,以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按现行规定确定进项税额。乘车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的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仍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第一项第3点的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八、旅客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后,因购买方信息填写有误等原因需要换开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的,铁路运输企业按以下规定开具红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 (一)购买方未作用途确认和入账确认的,由铁路运输企业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2),开具红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 (二)购买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由铁路运输企业填开《确认单》,经购买方确认后,依据《确认单》开具红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购买方已将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后的《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铁路运输企业开具的红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原始凭证。 九、国铁集团按规定向税务部门上传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信息,税务部门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以下简称税务数字账户)将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同步传输给购买方。购买方可通过税务数字账户进行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的查询、查验、下载、打印和用途确认等,也可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旅客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个人票夹对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进行查询、下载等。 十、购买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通过税务数字账户对符合规定的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进行用途确认,按规定办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的“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十一、本公告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
新闻解读: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发布铁路客运电子发票推广公告 标题: 铁路客运全面推行电子发票,助力税收征管改革 正文: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铁集团”)联合发布了《关于铁路客运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2024年第8号),标志着铁路客运领域正式进入电子发票时代。这一举措旨在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推进铁路客运发票电子化改革,提升税收征管效率和服务质量。 一、电子发票的应用范围 根据公告,国铁集团所属运输企业、非控股合资公司以及地方铁路企业(统称“铁路运输企业”)在办理境内旅客运输售票、退票、改签业务时,均可开具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这将极大方便旅客获取发票,简化报销流程。 二、电子发票的基本内容 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旅客身份证件信息、行程信息、票价、二维码等。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前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开具渠道代码,第6-20位代表业务顺序编码。 三、电子发票的获取与交付 旅客在行程结束或支付退票、改签费用后,可通过铁路12306网站或移动客户端获取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铁路运输企业将通过铁路12306平台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将电子发票交付给旅客。旅客也可以通过铁路12306平台查询、下载、打印电子发票。 四、报销与会计处理 需要报销入账的旅客,应当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公告鼓励购买方按照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相关要求,实现对电子发票的全流程无纸化处理。对于乘车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的旅客,仍可使用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报销入账,但纸质报销凭证与电子发票不可重复开具。 五、增值税抵扣 购买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购进境内铁路旅客运输服务时,可以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按现行规定确定进项税额。对于乘车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的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仍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第一项第3点的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六、电子发票的换开与红字发票 若旅客因购买方信息填写有误等原因需要换开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铁路运输企业将按以下规定开具红字电子发票: 购买方未用途确认和入账确认的,铁路运输企业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并开具红字电子发票。 购买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铁路运输企业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经购买方确认后,依据《确认单》开具红字电子发票。若购买方已将电子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应暂依确认后的《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红字电子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原始凭证。 七、电子发票的信息传输与查询 国铁集团将按规定向税务部门上传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信息,税务部门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将电子发票同步传输给购买方。购买方可以通过税务数字账户进行电子发票的查询、查验、下载、打印和用途确认等,也可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旅客还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APP个人票夹对电子发票进行查询、下载等操作。 八、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九、意义与影响 此次铁路客运电子发票的全面推广,不仅简化了旅客获取发票的流程,提高了报销效率,还进一步推进了税收征管的数字化改革,提升了税务管理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对于企业而言,电子发票的使用将减少纸质发票的管理和存储成本,提高财务处理的便捷性和准确性。对于税务部门来说,电子发票的普及将有助于加强税收监管,减少税收流失,提升税收征管效能。 总之,铁路客运电子发票的全面推广是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举措,将为旅客、企业和税务部门带来多方面的便利和效益。 日期: 2024年11月2日 |